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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无疑是打击逃避执行的“老赖”的最后一道也是最为严厉的屏障,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而“老赖”的哪些行为才可能构成拒执罪,在办理拒执案的辩护工作中应注意哪些要点尤为重要。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难从几个方面可以认定应从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1)符合立法本意和目的——《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对象是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只有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执行义务人才有及时、积极履行、执行的责任。这样也就能有效的促使执行义务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迫于刑罚的威慑力去主动履行义务,使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2)与民诉法及其解释规定一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民诉解释》第188条也明确规定了属于上面第(六)项的五种行为。由此可见,民事刑事范畴的相关规定是相通的、相一致的,其都已经明确规定将拒不执行的行为限定在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最终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该罪的要件和前提,被告人负有确定的执行义务时,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至此实践操作中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行为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当然有些行为人不具有执行能力也就谈不上拒不执行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了,必然不可能构成拒执罪。对于这一点如何认定将会直接影响到犯罪的成立,因此必须妥当把握。应从以下几点考虑:(1)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可供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的,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2)同时需要和行为人财产状况的查实、履行义务与自身履行能力的比例等加以综合判断,认定执行能力时应扣除行为人及其抚养人的最低限度的生活必要保障资金。(3)目前对有能力执行没有设定统一的量化标准,实践中应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拒执罪行为的形势,综合合理认定。拒执罪属于不作为犯罪,更是情节犯,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最后一项即为兜底条款,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人大解释中第(五)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即下列几种:(1)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也就是说关于“情节严重”,人大规定了具体4种,最后一种兜底,结合最高院具体列出的8种情形,共计12种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的情节。而关于哪些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上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但是从立法本意目的等考虑,应该偏重于行为人采取的手段,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比较已规定的12种构罪情节认定,不可单纯的依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简单认定。拒执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妨害人民法院裁判正常执行或者致使人民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行为人要构成拒执罪应该同时具备几个条件,其实就是几个递阶层次一一认定,即何人何时做什么且情节严重才导致执行不能。上文中,小何律师站在被执行人一方是否构成拒执罪所应考虑的几个辩点这一角度向大家进行了阐述,而接下来,作者将站在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讲讲如何更好的实现债权利益。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两条路径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第一条路径是公诉程序,第二条路径是自诉程序,小何律师重点说说自诉程序。根据2015年7月2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诉法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以自诉案件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以上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是前置条件,而如何行使控告呢,别急往下看。根据2018年5月30日最高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以下规定:(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拘执犯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拘执行为(即前面提到的12种情节严重的具体拘执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拘执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拘执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也就是说以上两种方式申请执行人自控告时起最长等待60日持有相关证据即可向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刑事自诉,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能起到更好的惩治老赖的作用,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该行为同时也能有效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这也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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